- 索 引 號:QZ02101-0200-2025-00045
- 備注/文號:泉豐政〔2025〕5號
- 發布機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27
區直各部門,駐豐各單位,各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
修訂后的《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區六屆人民政府第8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區人民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及歷次全會精神,持續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福建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在區委領導下,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努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在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泉州篇章中貢獻豐澤力量、展現豐澤作為。
三、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胸懷“兩個大局”、牢記“國之大者”,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把黨的領導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全過程各領域。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四、區人民政府由區長、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
五、區人民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按分工負責分管聯系領域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相關外事活動。區長出差、出訪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工作。
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協助副區長做好協調工作。
七、區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區域內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方位推進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21世紀海絲名城”核心區。
八、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區人民政府要求,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全面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能,統籌研究部署本領域本行業工作,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第三章 工作原則
九、堅持黨的領導。堅決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區委工作要求。堅持和完善黨領導經濟社會發展的體制機制,持續完善貫徹落實機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向區委請示報告。
十、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始終牢記政府前面“人民”二字,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一、堅持依法行政。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強化執法監督,依法妥善化解行政爭議,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二、堅持科學民主。強化系統觀念,增強工作的前瞻性、整體性、協同性。全面落實重大決策程序制度,加強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規劃、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應當充分評估論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建立健全重大決策跟蹤反饋制度,加強后評估,不斷提高決策質量。
十三、堅持守正創新。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傳承弘揚“滴水穿石”“四下基層”“四個萬家”“馬上就辦、真抓實干”等優良作風,堅持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突出問題導向、效果導向,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一切從實際出發,雷厲風行、緊抓快辦,著力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突出問題和人民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加強數字政府建設,推動流程優化、模式創新,不斷提高政府效能。
十四、堅持清正廉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和廉潔從政規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風肅紀反腐,堅決破除特權思想和特權行為,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強廉潔政府建設,推動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上下級關系、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系。
第四章 監督制度
十五、區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落實辦理責任和時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十六、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自覺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持續深化政務公開,依法及時準確公開政府信息,加強政策解讀,認真調查核實處理有關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十八、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傾聽人民群眾建議、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區人民政府領導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督促解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十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效能監督,改進自身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
第五章 會議制度
二十、區人民政府實行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一、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及區委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二十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辦公室主任組成,邀請區人武部一名主要領導及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一名領導參加,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區人民政府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黨委政府及區委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的措施和意見;
(二)討論需提請市政府、區委審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需提請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需提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六)其他需提請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通報的重要事項。
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根據會議議題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二十三、提請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區長或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區長確定;會議文件由區長批印。會議組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文件由議題匯報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審核把關。會議文件應全面準確反映議題情況和各方面意見,突出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邏輯嚴密,條文規范,用語準確,行文簡潔。
二十四、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按程序報區長簽發。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印發的文件,原則上須在會議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印發。
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二十五、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召開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區人民政府領導主持召開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處理區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區人民政府領導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區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區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區人民政府領導簽發,涉及重大事項報區長審定。牽頭匯報單位應提前與各方協調溝通,并對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傾向性的方案意見等。
二十六、區人民政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應按要求參加區人民政府有關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要履行請假手續,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報會議主持人審批。
區人民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參加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的,應在會前提交對該議題的書面意見。
二十七、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要本著務實高效的原則,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合理確定參會人員范圍,減少陪會。除年度工作會議外,未經區委、區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的其他會議。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全區性會議和舉行重要活動,主辦部門應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把關后,提前10個工作日正式向區人民政府報送請示,經批準后實施。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會議,未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不得請各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席。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嚴肅會風會紀,嚴格會議保密要求,提高效率和質量。
嚴格控制和規范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納入預算管理。
二十八、區人民政府建立學習制度,學習活動由區長主持,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學習主題由區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和區委要求,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學習采取自學交流、集體研討,安排部門負責人匯報或邀請專家作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
第六章 公文處理
二十九、各部門、各街道向區人民政府報送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區人民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人民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擬提請區委審議或提請以區委、區人民政府名義聯合發文的文件稿,內容主要涉及政府職責且牽頭起草部門為區人民政府部門的,應依照區委有關規定,先報區人民政府履行相關審核程序。
三十、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區人民政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的公文,必須遵守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程序,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論證。要切實加強政策統籌和實施后的政策評估,涉及其他部門或街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采取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層群眾和政策受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公共政策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開征求意見,對爭議較大的重要事項,應充分評估、慎重決策。對相關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要列出理由和提供相關依據,并專門作出說明。
三十一、各部門報送區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應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人民政府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加強協商;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辦理建議,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后,報區人民政府決定。
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文件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外,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回復的,應主動與主辦部門溝通并商定回復時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復視為無不同意見。有重要不同意見的,應主動盡早當面溝通。
重要文件有明確辦結時限的,各部門應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節點完成,沒有明確辦結時限的,按照重要文件限時辦理機制的要求分類限時辦結。
三十二、各部門、各街道報送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認真審核把關,提出辦理意見。涉及以區人民政府或者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以部門名義印發規范性文件的,應進行合法性審核。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牽頭加強協調。
三十三、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上報的請示和報告,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事項,事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規范性文件,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把關后呈區長審簽。
以區人民政府名義發文,經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由區長簽發,或授權分管副區長簽發。
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涉及具體分管領域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或按程序報區長簽發;涉及多位副區長分管領域的重要事項,經有關副區長審核會稿后報區長簽發。屬于辦公室日常工作的,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
三十四、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泉州市有關政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嚴格合法性審核和有效期管理。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并由區人民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敏感性強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項等,應當事先請示區人民政府。未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向各街道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街道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街道報文。
區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市政府和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各部門、各街道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區人民政府備案,由區司法局審查并定期向社會公布目錄。
三十五、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精簡文件簡報。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合理確定公文分發范圍,提高發文的針對性、有效性。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人民政府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不再制發文件。從嚴控制配套類、分工類發文。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不得以貫徹落實、督查考核等名義擅自要求各街道制發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每個部門原則上只向區人民政府報送1種簡報。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實效,沒有實質內容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機關信息化應用和保障,全面推行無紙化辦公,加快實現文件和簡報資料網絡傳輸和網上辦理。
第七章 工作落實
三十六、區人民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市黨委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區委部署要求,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辦理進展,確保見到實效。
三十七、區人民政府領導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區人民政府的各項重點工作,明確由一位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代表區人民政府牽頭負責,相關區人民政府領導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一般明確一個部門主牽頭負責。
三十八、區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市委、市政府和區委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細化任務分工,制定具體措施,強化協同配合,強化跟蹤問效,確保各項政策舉措落到實處。
三十九、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充分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創新督查方式,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防止重復督查、多頭督查,減輕基層負擔。
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全區政府系統督查工作的指導。
第八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四十、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我區實施辦法。區人民政府領導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四十一、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提高科學性針對性有效性。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基層,摸準情況、吃透問題,及時發現和查找工作中的差距不足,推動解決一批發展所需、改革所需、基層所盼、民心所向的問題。要防止扎堆調研、作秀式調研,不折騰基層、不增加基層負擔。
四十二、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工作中涉及本區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必須向區委請示報告。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工作中的政策、計劃和重大行政措施,應向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
四十三、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堅決執行中央和省、市、區各項決定,不得有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區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須經區委、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或批準,要合理確定出席領導范圍,不得隨意提高會議活動規格。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和泉州市有關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
區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代表區人民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事先按照程序報區人民政府批準。除區委、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離泉出訪、出差和休假應事先請假,由區長審批、區委書記同意后,報區委組織部備案。區人民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街道辦事處主任離泉外出應事先請假,經分管或掛鉤區領導簽署意見后,由區長審批、區委書記同意,請假手續報區委組織部備案。
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厲行勤儉節約,嚴格執行辦公用房、住房、用車等方面的待遇規定,堅決反對特權、不搞特權。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十四、區人民政府工作人員要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牢記“三個務必”,強化責任擔當,勤勉干事創業,敢于斗爭、善于斗爭,真抓實干、埋頭苦干。要堅持糾“四風”、樹新風,把工作抓實、基礎打實、步子邁實,在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上取得實質性進展,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長效化。
區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樹立和踐行造福人民的正確政績觀,堅持出實招求實效,堅持打基礎利長遠。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為干事者撐腰,努力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四十五、區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四十六、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0日區人民政府印發的《泉州市豐澤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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