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教育局:
《關于申請調整區屬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的函》(泉豐教函〔2023〕6號)我局已收悉。根據《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8〕158號)文件精神,為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發展,經研究并報區政府同意,現將區屬公辦幼兒園普通園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及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將區屬公辦幼兒園普通園的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從330元/生?月調整為365元/生?月。
二、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按學期收取,每個學期4個半月。幼兒繳費后未入學或在開學后2個月內(含2個月)要求轉園、退園、休園的,幼兒園應按繳費額的50%退還保育教育費;超過2個月轉園、退園、休園和因個人原因請假,不退還保育教育費。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育教育費采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留園期間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費日收費標準(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上浮50%;幼兒在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育教育費。
三、公辦幼兒園收取代辦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代辦的項目僅限于伙食費、幼兒保健費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費用(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對代辦項目的收費必須單獨立帳,并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期結束前向幼兒家長公布結算結果,多退少補。幼兒園除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和規定項目的代辦費外,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
四、公辦幼兒園向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及代辦費使用省財政廳統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并納入財政票據系統(網絡版)管理,保育教育費、住宿費通過非稅收入管理系統收繳,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五、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收費報告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收費報告工作;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依據、減免規定、執收方式以及監督電話12315等相關內容。
六、其他相關事項按《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價費〔2018〕158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2023年秋季入園的新生開始執行。
泉州市豐澤區發展和改革局 泉州市豐澤區財政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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